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作者:zhaolu 日期:2015-07-01 浏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为前提,以强化基金征缴管理、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坚持精诚团结、敢于担当、常怀敬畏、狠抓落实的工作理念,全力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各项任务落实,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我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知识向各位领导、同事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企业养老保险的特点和原则

所谓企业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中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因为几乎人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享受待遇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通常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

企业养老保险起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它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缴费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4)管理服务社会化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长,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

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两次修改。如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待遇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及深化,特别是工资、财税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迈出了四大步,国务院相应下发了四个标志性的文件,被称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四个里程碑。

    第一步,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进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3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资金来源、基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肯定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成果。

    第二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机制。199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贯彻国务院文件,199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创新。

    第三步,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下发了《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作为多年来改革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勾划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四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元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已经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二是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不到位,个人账户还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够合理,缺乏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这些问题都影响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6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下发了《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几年来,国发【2005】38号和鲁政发【2006】92号两个文件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中起了很好的指南作用。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正在不断调整和改革退休养老政策。

 (1)发达国家退休晚

  很多国家参考的退休年龄都在60岁到65岁之间。目前,世界各国男性平均退休年龄约为60岁,女性约为58岁。不过,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均高于发展中国家。

  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为了弥补270亿英镑的巨额养老金账户亏空,英国政府曾于2002年12月17日出台举措:鼓励“老人们”延缓退休时间。新政策称,那些愿意坚持工作到70岁的人们在退休时将获政府一次性2万英镑的“奖励”。2013年12月,英国政府宣布,英国人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在2030年末推迟至68岁,在2040年末将退休年龄进一步推迟至69岁。

  美国:提前退休可选择62岁领取退休金的70%,年满67岁可申请正式退休,并领取全额退休金,最迟退休年龄不超过70岁,这就是所谓的 “弹性退休制度”。

意大利:以前法定退休年龄为妇女60岁,男子65岁。在缴足35年的分摊金后,可在55岁时提前退休,或是在缴足37年的分摊金之后提前退休,不论年龄。2011年10月,意大利政府宣布,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7岁。

  (2)退休金额与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挂钩

  在欧美一些国家,纳税人上缴的专项税金是基本养老金保障系统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这些欧美国家,退休职工领取的退休金并没有一个固定额,要视退休年龄、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职岗位等情况的不同,少者,领不到原工资的50%;多者,可以领到原工资的100%以上。

  美国: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6.2%的税收,形成专用“社安金”。其中85%用于支付养老金,15%则用来支付残疾金、遗属遗孤抚恤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政府支付退休金的最低年龄是全额67岁,减额62岁,如果想在退休后过得舒适一些,许多人就会选择推迟退休。

 窗体底端

 法国: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法国对遗属遗孤补助的资金来源于由雇主按雇员收入的5.4%交纳,作为困难家庭补助金。一般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退休金,公务员则按退休前工资的75%计算。工龄达到40年以上者退休后,每月可得到相当于原工资70%的退休金。不过,计算退休金的工资是根据年龄,按在职时工资最高的21年至25年的平均值作退休金的基数。

  德国:在职德国人每月都要将工资10%上缴国家,同时雇主也要为雇员支付工资10%的退休金基金。男性65岁,女性60岁,工龄达到45年的退休者获得全额退休金,即工资的70%。

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参保范围

根据菏政办发【2003】123号文件规定,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或代理)的外出务工人员;中央、省属驻菏单位中未纳入省统筹的所有人员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上述人员不论工期长短,不论户籍,不论职工身份,不论所有制形式,都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携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任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文件及身份证。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携带职工个人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携带个体营业执照或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一寸照片3张。

(3)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再就业的:携带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异地回来就业的),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4)外出务工人员:劳务派遣(或代理)单位携带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

(二)缴费

1、费基和费率

    保险费收缴是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和基础。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目前缴费比例19%。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当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市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缴费基数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每月1至5日向社保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须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保险费。单位和个人以贷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保费:(1)到社保机构开设的银行缴纳(包括电汇)(2)到社保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缴费单位和社保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逾期未缴的,从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3)个人帐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收益。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可以按规定继承。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市内各县区之间转移

(1)转出

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函,以及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转入

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新单位发放工资的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再持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后给予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2、省内跨市或跨省转移

(1)转出

从本市(或县区)转至省内外市或外省的,持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转出地的养老保险手册,到本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本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外市或外省的养老保险联系函后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转入

省内外市或外省转到本市(县区),凭与本市(县区)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然后持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本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再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四)退休

1、退休条件

参保者享受退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15年(含视同缴费)以上。

2、退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11年增长

按照国发【1995】6号和劳部发【1995】207号文件精神,山东省劳动厅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试行意见》鲁劳发【1994】367号,确立了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的原则是:城镇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根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确定。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增长时,基本养老金适当进行调整,调整标准由省统一确定;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从1993年10月至2004年,我省几乎每年(有时1-2年)都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增待遇。从2005年起,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连续十一年调增待遇。俗称“十一连调”。11年连续增加待遇,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从不足600元增加到2200元,增长了266%。企业养老基金支出从2005年的3498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5594万元,增长了488%。2015年仅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项,全市增支2.8亿元,部分县区已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如果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还要继续调整,收不抵支的县区将更多,2016年确保发放将更加困难。

四、当前参保职工比较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

1、企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性质不同。企业养老保险是一项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第二,目的不同。企业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人寿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第三,资金来源不同。企业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第四,保障水平不同。企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而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投保金额的多少,一般是固定的,不随着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第五,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企业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基金的支付风险由政府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支付风险往往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共同承担,政府主要负责依法监管。

2、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是否有户籍限制?

没有。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外),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市、是否为城镇户口都可以依法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

3、城镇个体参保人员与企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有区别?

没有。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其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与企业职工死亡时相同标准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

4、参保人员能否重复办理参保手续?

不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每人只能办理一份,重复办理及缴费的,也只能保留一份,另一份将被作废。因此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本人应核实是否已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凡已参加养老保险者不能重复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办理续保手续。

5、单位职工是否可以按照个体人员参保方式参保?

不能。有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采用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缴费十五年后能否中断缴费?

目前,有一部分企业和职工认为,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等到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对于这一情况,需要强调的是,缴费满十五年仅仅是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条件,只要职工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企业和职工就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参保人必须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7、“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断保对职工的影响很大,一是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降低了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二是影响个人权益,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像休假这项福利待遇都与缴费年限(工龄)挂钩,你的工龄得不到接续,则影响休假的时间长短。此外,断保也可能会影响到房贷、孩子入学等问题。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个体工商户能否往前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根据2015年5月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有关规定,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补缴时均以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10、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根据2015年5月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有关规定,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时均以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11、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的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金的高低更直接的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即缴费额越多),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待遇就越高,这样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更加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此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还与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调整额就越多。

12、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是否返还?如何支付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无论是个体参保人员还是参保单位职工,在其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另外还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3、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