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就业维权难的问题
作者:菏泽市人力资源市场 来源:58.com 日期:2016-07-21 浏览
今年新增的610万高校应届毕业生,加上历年没有就业的150万大学生叠加,一组庞大的数字呈现在人们眼前。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大学生与农民工同时汇聚到人才市场,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空前严峻。

如果说大学生就业难,那么女大学生就业则更为困难。不只是本科生与专科生面对着身价下降和找工变难的压力,两三年前皇帝女儿不愁嫁的研究生,就业也变得尴尬起来,有的地方甚至下嫁成风。

女性毕业生就业问题,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案例1:  去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尽管这场招聘会最终以失败告终,但主办方的良苦用心却令人深思。的确,在今天很多毕业生招聘会现场,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怪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示只限男生、不招女生等。如此刺眼的字眼让那些兴冲冲赶往招聘会的女大学毕业生们感到颇为尴尬,更有些无奈。据我们了解,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性别限制,并不是考虑到岗位的实际需要,更多的是来自对女性的传统歧视。在他们看来,女职工在工作、出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使用成本远高于男员工。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是对于一些没有性别限制的招聘岗位,除非女大学毕业生在英语、写作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否则大多数用人单位还是会考虑男生优先。

其实,用人单位以上种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现实中,我们也发现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女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会发生性别歧视的行为,譬如同等岗位女生的报酬明显低于男生;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女大学生不得在一定年限内结婚、生小孩,否则支付违约金,像这样的补充条款因为违法而无效,对于签约人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