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9-02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政策汇编目录


综合性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2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


促进就业


1山东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18218号文件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98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0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创业能力提升3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6号) 115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30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6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8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创业带动就业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830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60号)

5、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919号)

6、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高校毕业生就业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7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5号)

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3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


农民工工作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字〔2018301号)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4号)


就业扶贫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0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7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36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10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76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

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7〕26号  2017年9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十二五”以来,全省上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全面完成《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就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的关键五年,做好就业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我省发展仍处于实现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产业升级提速、城乡区域一体、陆海统筹联动、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特别是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将为我省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作为人口大省,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新就业形态的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供需两端发力,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努力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本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鲁政发〔2016〕5号)编制,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的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创新就业工作体制机制,着力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着力稳定就业局势,着力推动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努力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实现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深度融合。

实施“双创”引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创业创新服务效率,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服务支撑,消除劳动者创业创新障碍,提升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就业增长新引擎。

—注重统筹兼顾。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提高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利益关系,完善公平普惠的政策制度,又要坚持突出重点,完善落实支持政策,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创业。

—加快转型发展。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推进就业供给侧改革,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积极扶持就业新形态,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推动就业发展动力转换、就业增长方式转型、就业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趋势相一致、就业结构与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相适应、就业质量与各类群体的就业创业意愿相契合。

—突出问题导向。适应经济新常态、就业新形态,推进就业创业工作适应性变革。注重防范失业风险,努力促进就业公平,持续提升就业质量,不断增强劳动者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更加充分。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550万人以上,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保持在85%以上,帮助50万左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通过转移就业实现脱贫。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不断提高,新产业、新业态就业人员总量大幅增长,就业结构持续优化。

—创业更加活跃。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政策、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创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各类劳动者创业创富通道更加畅通,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适应。到“十三五”末,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高等教育比例达到22%左右,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得到较大缓解。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加强,覆盖城乡的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方式更加精准、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劳动用工管理更加规范,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就业质量明显改善,劳动者幸福感、获得感持续增强。

二、协同联动,促进就业优先

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摆在发展全局的优先位置,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努力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就业增长,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融合互动。

(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宏观调控,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投资、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继续实施支持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着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拓展就业增长空间。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创造就业岗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推进新产品、新服务应用示范,加快产业化进程,持续释放吸纳就业潜力。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多方治理等优化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推动分享经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信息经济、生物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等新兴经济业态发展,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开发更多新型就业模式。适应新业态的就业和用工特点,调整完善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管理措施。

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规模。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加快发展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稳定和扩大第二产业从业人员规模。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集约集聚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建设现代农业,培育职业农民。实施农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行动,加快种植业和养殖业全过程集约化发展,促进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旅游特色小镇等新业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六)推动就业协同发展。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加强政策协调、资源共享、工作协作,增强就业工作整体性。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东部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抢抓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加大财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促进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实施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开展就业援助,缓解就业压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失业风险。推动困难行业、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稳定现有用工需求。开展失业保险护航行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做好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就业支援工作,开展与重庆市劳务协作。

三、优化环境,推动大众创业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构建完善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七)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严格限制政府直接配置资源、干预微观经济权限,为市场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空间,塑造公平公正、开放成熟的发展环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开展在线审批、并联审批。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负担、财务成本、电力价格、物流成本。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门槛,拓展创业投融资渠道。推动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测试机构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释放创业活力。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创业积极性,释放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政策,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动高校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实施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台湾青年来鲁创业。组织实施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加大对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证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高端急需紧缺人才来鲁创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九)发展创业载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双创”示范基地,汇聚各方力量合作搭建全要素、全创新链资源集聚的“双创”服务平台,实现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树立区域、高校、企业“双创”发展样板。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财务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支持劳动者成功创业。鼓励支持通过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厂房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开展省级示范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建活动。支持大企业创业,探索建立有利于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创客化、平台化改造的政策体系,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带动企业内部员工和社会创业者共同创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服务。推动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

(十)助推创业成功。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公共创业服务系列活动,举办中国泰山创业峰会,构建良好创业生态。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创业培训计划,支持创业大学建设,举办创业齐鲁训练营,培育创业意识,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大对初创企业政策扶持,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合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加大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贷款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组建高素质创业导师队伍。

四、突出重点,促进充分就业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欠发达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到社会组织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探索实行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落实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大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

(十二)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鼓励去产能企业拓宽分流安置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作用,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落实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钢铁、煤炭等行业困难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施就业精准扶贫,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人员以及已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因人因需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坚持“产业化带动、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利用”,提升“扶贫车间”建设管理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开展小额扶贫信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业务,促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环境,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大力开发公益扶贫岗位,优先安置贫困人口就业。加大对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转移就业支持,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逐步致富。

(十四)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畅通进出通道,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十五)统筹做好其他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青年群体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就业创业。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做好妇女就业工作。统筹做好退役运动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五、强化支撑,发挥市场作用

坚持市场就业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健全体系,加强监管,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十六)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支持建设专业市场,治理“马路”招聘。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十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园区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设。实施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支撑计划,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指导、员工招聘、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服务。

六、优化结构,强化教育培训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劳动者素质,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十八)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深入推进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体系、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增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工程,支持技工院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培养层次的规模。

(十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畅通劳动者职业技能发展通道。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加强培训管理,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统一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入实施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训模式。探索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鼓励引导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二十)培养良好职业素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劳动者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行为习惯,推动劳动者形成“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理念。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普遍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逐步向初高中延伸。将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各领域各环节,大力培养劳动者精益求精的职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培树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工匠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完善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围绕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深入实施满意服务、精准服务、品牌服务、标准服务、智慧服务“五大工程”,加强设施建设,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机构职能整合,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工作人员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就业群众满意度调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健全人才交流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二)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编制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研究制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加快推进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机构统一、柜台统一的窗口服务品牌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三)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继续推进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建设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基本信息库,加强实名制信息数据采集,实现同人同省同库。加强“山东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就业信息统一发布。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线下向线上拓展,充分运用网站、移动应用、自助终端、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构建大数据应用体系,支持资金审核监管、服务绩效考核和就业形势分析研判。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共享。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实现全省社区就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

(二十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构建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一体化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就业创业以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与财政、公安、税务、工商、民政、银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实现政策制度一体化、业务流程一体化、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部门协同一体化,全面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

八、凝聚合力,提升就业质量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创新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十五)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深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劳动标准体系。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全面落实工作时间、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严格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二十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深入贯彻《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更好发挥法律法规对调解仲裁工作的规范、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创新仲裁办案方式,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分类处理制度,依法加大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力度。推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二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的作用,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九、健全机制,加强组织实施

完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健全督查评估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规划重点任务、主要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八)完善就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动态落实机制,加强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率。健全完善就业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规划主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十九)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建立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比对。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联防联控、相机抉择,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就业形势持续稳定。

(三十)健全规划实施督查评估机制。建立完善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进展报告和检查巡视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进行定期督查通报,督促各方面加快推进落实,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组织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舆论氛围。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7〕27号  2017年9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就业优先,聚焦新旧动能转换扩大就业

(一)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动能转换和区间调控的下限,加大宏观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社会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和人口、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等重大社会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做大做强金融服务、专业咨询、信息技术、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家庭服务、商贸服务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服务、旅游会展、乡村体验、健身服务、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的新兴服务业,持续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比重。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建设一批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基地,每年认定5家省级示范基地。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旅游特色小镇等新业态,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村就业创业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提高重大项目对就业拉动能力。探索建立重大项目特别是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情况的,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围绕重大项目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需求,主动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加快小微企业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应用,提高小微企业政策获得感。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打造专业化、集成化新型载体。推广使用“创新券”,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优化融资环境,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二、支持创业创新,打造富有活力的创业生态

(五)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性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探索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加快实现四项收费清单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

(六)支持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构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动能集聚需要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落实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会保险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平台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推动平台、行业组织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加快建设“互联网+人社”,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力度,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有条件的市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定期组织举办创业大赛,在全省评选一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八)打造多元化创业载体。按照“政府搭台、社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通过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厂房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方式建设创业载体,推动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被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按规定给予奖补。2018年前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建立全省创业载体发展联盟,开展创业载体建设运营经验交流和前瞻性研究,推动全省创业载体提档升级。健全完善创业孵化机制,集成创业政策,创新孵化手段,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成效显著的给予奖补,培育一批品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打造一批不同主题的特色小镇(街区),向创业者提供免费工位或场所。推广海尔集团、浪潮集团经验做法,鼓励大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实施创客化、平台化改造,带动企业内部员工和社会创业者共同创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打造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的还款能力,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加大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支持。深化银企对接合作,探索实行投贷联动、股债结合,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发挥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市场化长期合作关系,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银监局等负责)

三、优化人力资源供给,支撑新旧动能转换

(十)释放高校毕业生人才红利。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其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参与到就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满足基层人才需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参与研究,科研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探索开展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公开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脱贫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职位岗位专业限制、单独划定笔试分数线、降低学历要求或开考比例。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力度,合理安排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放管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编制资源下沉,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落实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就业政策,引导其留在基层建功立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人才。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设立一批就业见习基地,有针对性地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支出。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支持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依托重大科研创新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平台载体,鼓励和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鲁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十一)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定位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特色人才培养载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建设一批国内一流的技师学院。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落实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以结果管理为主向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并重转变,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最高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建立创业大学培训效能评估机制,支持创业大学完善内部管理运营机制,增强创业大学自我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研发推广统一的创业培训教程,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引导创业者和创业导师签订指导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鼓励创业导师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创业成功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提高人力资源供求匹配度。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调查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发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为不同群体、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强化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有组织劳务输出等服务。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智慧就业”,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四、做好重点群体、重点区域就业工作,稳住就业“基本盘”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失业登记需求且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应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等各类人员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适应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特点,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推进职业培训全覆盖,引导农村转移劳动者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至少一人稳定就业。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逐步致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十五)稳妥做好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护航行动,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促进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安置部分分流职工,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主动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七)缓解困难地区就业压力。建立区域就业协同推进机制,强化产业、资源、人才协作,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组织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五、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健全就业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模式,发挥就业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作用。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让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绩效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按照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支出,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带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监管,研究制定资金管理使用风险防控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为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趋势性数据分析。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逐步实现统计、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共享,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完善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负责)

(二十一)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工作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预案,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8〕30号  2018年12月16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进出口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清理规范涉企收费,2018年年底前公示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3.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二、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4.提高经济发展的就业弹性。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高“十强”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5.拓宽就业渠道。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牵头负责)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7.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起,省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可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8.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9.构筑创业发展高地。鼓励省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运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建设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0.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1.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扩大培训改善就业

12.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十强”产业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13.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14.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鼓励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5.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7.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责任保障就业

18.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引导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形势监测。强化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建立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制定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

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9〕3号  2019年1月28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积极推进技能储备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开展劳动预备制、雨露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乡土人才培育行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行动计划等,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重点,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推行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挥“金蓝领”培训品牌引领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每年组织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业强国进行技能研修学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加大对“双创”活动的技能支撑,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等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和扶贫工作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每年分批次培训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持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任务。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试点工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优质技能培训高地。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企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分批建设和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划转、金融扶持、奖励评定等政策。培育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或机构,打造辐射全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或联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9.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适应劳动者评价需求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建立新职业公开征集制度,规范新职业的认定、发布、标准制定和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主体作用,健全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评价鉴定服务机制,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鼓励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省内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实行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重点倾斜,将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的劳动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对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补贴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行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规模制定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实行特定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15.建立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拓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学历教育,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技术水平与收入待遇衔接。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提高技能人才收入。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支持企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定高技能人才待遇。落实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基础服务能力

17.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服务平台。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整合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建立部门间的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孤岛”,搭建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立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培训档案,实现政府补贴培训系统与评价、就业、社保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广数字化职业培训模式,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推广慕课、微课程、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型模式,完善互联网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职业培训包开发技术规程,加快紧缺职业和特色职业培训包开发使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健康卫生等作为必修课,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职业院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导师师资库。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双向交流的通道。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集团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开展合作办学,举办技术培训交流。对接国际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培训绩效评估监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对培训信用优秀的实行优质优价,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对信用不达标的实行政府培训项目禁入。对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21.加强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和经略海洋战略的重要任务。依托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全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统筹管理培训规划、机构、信息和资金,建立终身职业技能统计制度,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技能齐鲁行”“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工坊”“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大力弘扬培育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职工教育经费等,优化拨付流程,提高使用效益。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资助、捐赠。(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9〕6号  2019年3月2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中央关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工作部署落地见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稳就业

1.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加强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保费、减免滞纳金、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的督导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责任领导:于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完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制度,提高就业失业监测预警能力;紧盯就业关键指标及重点地区、企业和人群,跟踪中美经贸摩擦对就业的影响,及时将受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范围。(责任领导:于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配合)

3.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加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创业帮扶力度,做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领导:于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分别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打造省级创新创业示范综合体,建立创客人才和小微企业信息系统,及时向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用好返乡下乡创业政策,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责任领导:于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5.出台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办法,深化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积极推广“互联网+就业”服务,为企业用人和人员求职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全面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全面开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职业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责任领导:于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疏堵结合稳金融

6.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扩大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配合)

7.组织举办政银企对接、“金融机构进民企”等活动,及时发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细分行业领域“隐形冠军”等,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8.加强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等连通对接,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金融合作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别牵头,山东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配合)

9.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利用民营企业债券、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为企业提供债券和阶段性股权融资支持。按照“成熟一个、并入一个”的原则,加快省融资担保集团对全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整合进度,重构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10.加大“金安工程”建设力度,实现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保证新发生业务质量,严控增量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通过向总行争取不良资产核销额度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1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通过对企业精准“画像”增进银企互信,建立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三、精准施策稳外贸

12.实施“境外百展+”计划,重点办好7个自办展;在“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建设一批山东品牌产品展示中心,加快布局一批外贸公共海外仓;用好华交会、广交会等国家展会平台扩大出口,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3.加快推进青岛、威海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落实零售进出口政策;巩固提升中韩(烟台)产业园、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推动建设中韩日“海陆海”跨境电商高速物流通道;支持符合标准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配合)

14.开展“外贸政策送万企”活动,支持各商业银行、税务、信保、海关联合开展关税保、银税保、银信保等政策创新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一类出口企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在2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年底无纸化申报退(免)税额占全部退(免)税额的比重达到90%;对小微外贸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下短期出口险保费全额支持;培育认定第二批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对落实稳外贸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县(市、区),在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市、区)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健全外贸运行监测体系,积极稳妥应对贸易摩擦。(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配合)

15.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精心筹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稳定扩大原油进口;提高“齐鲁号”欧亚班列“重回”比例,全年开行班列500列以上。(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16.深化口岸“放管服”改革,优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果;开展口岸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在青岛港全面实现进口集装箱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电子化流转;健全“单一窗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保险等服务功能;争取外汇收支便利化各类试点。(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口岸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17.加快园区体制机制创新,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园区,推广“管委会+公司”模式,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推动园区实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面向社会招聘园区管委会行政负责人及技术人才,探索推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等,对园区发展亟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双招双引”稳外资

18.加大“双招双引”力度,鼓励各地设立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发挥好鲁京、鲁沪、鲁深、鲁港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中心的平台桥梁作用,切实加强出境和商务接待服务保障工作,精准对接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一流企业的相关技术、产品和团队,开展小分队、点对点、专业化招商。(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外办、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19.组织实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国际友城合作发展大会、2019中以跨境投资论坛等重大经贸活动,举办好日韩山东周、德国山东周、欧美商务周、港澳山东周等招商推介活动,加强与全球友好省州、城市高层往来和人文交流,深化互利合作。(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外办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0.依托“选择山东”云平台,建立动态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国际知名咨询、投资机构信息库,建设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服务平台,开展“点对点”政策推送,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对外商合法合规的承诺,健全外商投诉协调处理机制,营造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分别负责)

21.完善“双招双引”考核制度,提高对引进外资项目质量的考核权重;适当延长考核周期、降低考核频次,引导各级专注精力抓招商,追求招商引资长效;将重大招商活动项目签约及推进情况纳入考核,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责任领导:任爱荣;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配合)

五、抓实项目稳投资

22.开展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行动,制定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攻坚计划,提高储备项目开工率;完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制约项目落地的要素瓶颈,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因土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限制无法落地的,研究省级或市级统筹调剂使用办法,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对按照国家政策规范运作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3.聚焦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能源、水利、市政、环保、信息等领域,突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按近期、中期、长期三类项目,充实项目储备,明确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编制补短板重大项目清单并向银保监部门定期推送。综合运用财政投资补助、棚改专项债券等手段,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24.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用好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确保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政府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责任领导:于国安;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25.出台能耗指标调配机制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利用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能耗指标,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26.培育壮大国内市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放宽服务消费市场准入,鼓励消费新业态发展,培育消费新增长点。(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强化引导稳预期

27.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政策预期、社会预期,加大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特别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减税降费等政策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力度,释放政策利好,提振企业信心;强化经济形势研判,加强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监测,搞好煤电油气运等调度保障,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28.强化涉企服务,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激发企业活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去产能、环保治理等政策频繁起落和摇摆,无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不得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气。(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配合)

29.以稳地价稳房价为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制,济南、青岛要科学制定“一城一策”实施方案。(责任领导:刘强;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0.加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监测,抓好“列统”工作;创新统计手段,客观反映规模以下企业生产运营和效益情况;健全“四新”经济统计体系,尽快向社会发布;因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调整引起统计数据变化时,要及时公开发布调整的背景、依据和对数据的影响等信息。(责任领导:王书坚;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细化制定配套措施,各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14号  2019年4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将各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

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24号  2019年8月2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促进稳就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2021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7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梯次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做到“应培尽培”。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做到“愿培则培”。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各类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劳动预备制登记学习、在校大学生“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等项目。

做到“需培就培”。针对我省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二)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开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扩大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鼓励民办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增加培训有效供给。

进行示范引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引领本部门本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效。

发布培训目录。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设区的市统一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方便和指导劳动者按需选择。

征选培训师资。面向省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丰富培训模式。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

支持培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每个设区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发挥政策综合效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里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存。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对各部门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各级政府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个别市计提资金后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省级通过调剂金给予适当支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鼓励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

(三)加强质效监督。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各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就业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向社会公开、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加强服务供给。各市、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提质、提速、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三进三送”活动(政策宣讲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提升行动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附件:1.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培训任务分解表(略)

2.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下达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示范项目计划,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市、县(市)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或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照材料。核对不通过的,上传证照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及证照材料核对无误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四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出台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

(一)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省级集中。

(二)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孵化成功、带动就业等因素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奖补。

(五)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励。

(六)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市、县(市、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也不得通过其他财政专户核算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各级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享受政策条件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及审核要求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21号  2018年5月2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监管,现将《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使用或参与管理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分工负责制。

就业失业行政处室负责牵头拟定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办法,牵头负责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风险防控,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实施就业创业资金监督。

高校毕业生就业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就业见习补贴、省级求职创业补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补助资金、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奖励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人才开发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环节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环节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就业补助资金(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及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不含省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省级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省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资金、省级创业训练营补助、省级创业典型人物(不含“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奖励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第二章  资金风险防控


第六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领域、环节、岗位,实施主动预防、科学管控,避免和化解资金风险,控制和减少风险损失。

第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明确专门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资金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条  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应遵循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防控的原则,坚持过程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常规防控与科技防控相结合、防控风险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第九条  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

(一)就业创业资金分配、下达;

(二)就业创业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三)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

(四)就业创业资金可支撑能力;

(五)可能发生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就业创业资金分配、下达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违规分配下达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二)防控滞留、截留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分配下达风险。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串通造假风险;

(二)防控就业创业资金审核不严不实、违规审批、超期办理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申请受理、审核风险。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二)防控超标准、超范围支付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三)防控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支出项目风险;

(四)防控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五)防控就业创业资金财务管理风险;

(六)防控政府采购领域风险;

(七)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风险。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因政策调整引发就业创业资金支付风险;

(二)防控因就业形势变化引发就业创业资金支付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创业资金支撑能力风险。

第十四条  实施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查识别风险点;

(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风险防控;

(五)总结评估风险防控效果;

(六)根据防控效果,作出风险保留、风险解除、调整风险等级等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建立资金风险防控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资金风险防控清单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六条  按照风险系数,将就业创业资金风险划分为重大、一般两个风险等级,实行分级防控。

存在风险,可能产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对工作开展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划分为重大风险。对重大风险,实行重点管理。

存在风险,可能产生违规行为或对工作开展可能有一定不利影响的划分为一般风险。对一般风险,实行常规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就业创业资金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审核标准、审核要求,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就业创业资金时,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要求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采取信息比对、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申请单位、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严格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支付、使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将就业创业资金纳入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提高风险防控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分权制衡机制,资金拨付实行业务岗位与财务岗位双重审核、负责人审定,三方按程序审签,不得由单一工作人员办理所有拨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应遵循依法、公正、广泛性、经常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情况;

(二)就业创业资金支出、结余情况;

(三)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情况;

(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和被监督单位,制定监督方案,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检查被监督单位就业创业资金会计资料、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

(三)根据检查情况,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和被监督单位,提出报送资料、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评估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并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开设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创业资金要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资金监督、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内审、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定期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就业创业资金要情。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重大就业创业资金风险要情,应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创业资金分配;

(二)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创业资金;

(三)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创业资金;

(四)将就业创业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支、混用;

(五)将就业创业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创业政策支出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创业资金;

(七)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资金;

(八)违规在接收资金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政策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创业资金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平台;

(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创业资金享受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政策记录及申领资金的基础材料等;

(十二)在使用就业创业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三)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四)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十五)其他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发现有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就业创业资金,应追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评价体系,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实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

“证卡合一”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166号  2018年5月24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方位就业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1号)工作安排,决定自2018年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以下简称“证卡合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证》全面向社会保障卡更替

在全省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查询和经办业务中,全面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纸质载体——《就业创业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证照——社会保障卡更替,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

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一)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二)需向省内其他部门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三)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尚未失效的已发《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并应及时实现持证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社会保障卡更替。

二、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业务全程信息化

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业务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全程信息化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经办人员通过读取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根据业务权限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业务。省厅将开通全省统一的网上经办系统,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网上办理提供信息平台支持。

三、推行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卡发放

依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文件中明确的劳动者个人享受的相关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原需要按规定提供的《就业创业证》或复印件,变更为查验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

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劳动者个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需按规定提供的《就业创业证》或复印件,变更为查验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

四、建立就业失业基础信息省域内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核验变更制度

对按规定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基础信息,做到全省范围内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核验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系统协同、经办人员核验、登记人员确认后,由最近一次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变更:(一)符合条件的跨市劳动者,依本人申请,经核验后确需要变更就业失业登记基础信息的;(二)处于失业或就业状态的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由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后,确需变更就业失业登记基础信息的;(三)对申请享受或正在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失业登记人员,由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后,确需变更就业失业登记基础信息的。

失业登记日期超过一年以上且没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进行有效联系(以业务系统记录为准)的,与本人联系不上的,注销其失业状态。

具体就业失业基础信息省域内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核验变更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五、提升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应用水平

各市要高度重视“证卡合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要根据省厅确定的相关标准,及时在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窗口配备社会保障卡读卡器,保证工作需要。要强化业务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赢得服务对象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鹿斌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1—86150090

2.黄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31—8191978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18〕218号文件

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98号  2018年8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快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未完成升级改造的应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务,便利港澳台居民。系统升级改造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2018 年9月1日起,全面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各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工作衔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

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确保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权利、公共服务和便利,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加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尚未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的地区和部门,应为持相关证件的港澳台居民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待遇的规定和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1号  2018年9月4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鲁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港澳台人员在我省求职、就业,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就业的证明材料。

三、各市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本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组织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我省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港澳台人员来我省就业创业,按规定同等享受山东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四、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改造升级,确保2018年12月底前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各市要结合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抓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在线招聘业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支持港澳台人员注册登录和求职应聘。

五、各市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便利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清理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各市鼓励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服务措施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厅。

本办法自2018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9〕6号  2019年1月2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公共就业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稳定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坚持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理念,积极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全民共享的服务模式

(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常住人员与本省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三)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二、健全全程衔接的服务功能

(四)加强职业指导服务。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开展全程服务,可采取集体座谈、一对一交流、沙龙、论坛等形式,依据劳动者就业意愿和能力素质,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要设有职业指导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职业指导人员。

(五)加强招聘用人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加强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初创企业、创业失败者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全面服务。设立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打造创业服务平台升级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发挥创新创业协会、联盟等组织的作用,整合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和综合性服务。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逐步开发使用数字化培训课程,方便劳动者随时、随地、随需学习。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向所有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放,公开向社会统一发布,引导劳动者更好地择优培训。

(八)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属援助方案,明确专项服务项目和步骤,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九)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十)加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专项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就业形势需要,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就业专项服务。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群体,开展专项帮扶。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三、完善全域覆盖的服务体系

(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市、县(市、区)要整合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事业单位,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各市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伙伴计划”,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爱心企业和个人参与提供公益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二)丰富公共就业服务渠道。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推行“一圈”实体网点服务,建设“15分钟服务圈”,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推行“一网”线上平台服务,依托山东公共招聘网等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拓展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有线电视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补齐公共就业服务短板。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市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

四、创新全时智能的服务方式

(十四)推行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指导性标准、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发布《公共就业服务现场办理事项目录》、《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应用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帮(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

五、健全全效便捷的服务机制

(十七)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健全服务清单目录(见附件),强化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职业介绍和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服务。

(十八)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提升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的便民化程度,推行全域通办制度。劳动者可就近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就业失业登记,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实行比对核验和自动办理制度,采用大数据认定,根据劳动者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合法有效信息自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逐步取消不同群体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实行“网证+社会保障卡”制度,由社会保障卡取代纸质《就业创业证》记载就业失业记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等功能,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推行失业登记与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服务需求联动制度,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十九)加强信用管理。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对骗取、虚报、冒领各类就业创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国家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加强重点群体实名制动态服务。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受经济形势影响的下岗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实名制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数据交互,最大限度扩展信息互认共享。

(二十一)定期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每年定期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金秋招聘月、就业扶贫行动日、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全国统一的专项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留鲁就业体验日、鲁渝扶贫协作巡回招聘活动、巾帼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益招聘大联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服务月、黄河滩区“乐业迁建”专场招聘会等我省特色的专项活动,形成活动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应急处理预案,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群体,出现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预案,有针对性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强经费保障,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提供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加强绩效评估,把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建设一批充分就业型、创业型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服务活动;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70号  2019年3月2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二)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二、政策实施有效期

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执行统一标准。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含历年滚存结余)。

五、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功能模块后,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1.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般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也可以由职工个人自行申请。申请时,向社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共享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查询审核。

(三)公示。审核完成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拟补助人员名单、补助原因、拟补助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本人银行账户。有异议的,由负责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组织核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把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省里将根据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下岗、待岗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先由地方垫支、省里据实补助。

(二)各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为加强工作调度,各市应于2019年7月上旬、2020年1月上旬,报送本地《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

各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略)

2.《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创业能力提升

3项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86号  2019年4月17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山东工作的总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精神,围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和经略海洋战略,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能力,实施“山东省就业创业能力提升3项行动—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行动、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山东省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主动履行职责,细化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务求任务目标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要抓好工作推进,加强督导,按季度对任务完成进度、培训质量进行跟踪推进,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落实。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效益。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等扶持资金。优化拨付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监管问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服务供给。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推动制度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的重要抓手,提质、提速、提效。简化培训报名环节,明确资金申领流程,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不断增强培训载体活力,积极组织开展“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工坊”“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行动


一、目标任务

对山东省有就业创业培训意愿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大学生就业需求,致力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技能、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大学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以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需求,开展以弥补技能短板、提高动手能力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意愿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范围,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与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培训项目,鼓励高等院校向企业、教育型组织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创新开展“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团”等集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技能提升培训,为高校大学生搭建一个融合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开展以支持创业为导向的创业创新培训。以打造“双创”升级版为契机,集中优质资源支持高等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工作。依托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网络平台等,重点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能力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项目,纳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在校期间的“试创业”实践活动,对“试创业”的学生给予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开发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培训实训课程,更好满足大学生创业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业态的需求,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三)开展以学徒制为重点的岗位能力提升培训。结合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推行,将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联合,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实现“企业得人才、学校强实力、学生长本领”,为企业打造高水平的后备技能人才队伍。围绕“十强”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省内本科高校、职业学校与“十强”产业骨干企业深度合作、共建专业,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载体对高校大学生的技能指导作用。

(四)开展以就业援助为目标的就业创业培训。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的高等院校在校生技能扶贫力度,摸清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建立培训工作台账,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对接机制,精准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个性化指导,采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鼓励农村大学生返乡下乡创业,推广“技能+创业+导师”的特色创业培训模式,加快培育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民俗旅游、农村电商、智慧农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专业和优秀导师,保证培训质量和就业创业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山东省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教育部颁发,下同)、专项能力证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可在高校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等,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和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养培育载体作用。要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作为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行动的主阵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师资优势、办学优势,广泛开展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鼓励并支持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优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面向中小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培训任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培育培养技能人才。

(三)做好培训就业衔接。要以大学生就业创业行动为抓手,突出就业导向,促进培训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技能需求,全面提升培养培训质量,主动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切实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增强创新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及企业培训中心技术师资力量,推行专兼职教师制度,规范师资管理,优化师资层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提高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创业培训师资配备能力,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充足师资保障。

(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沟通协调。各市要在每年下达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前,召集驻地高校集中研究拟由高校承担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和计划安排,确保面向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培训在驻地区域内实现较大规模覆盖率。



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一、目标任务

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普及、普惠”的目标,即普遍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覆盖率;普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提高培训可及性;普惠性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提高各方主动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开展引导性培训。结合乡村振兴对农村人才的需求,用足用好就业创业培训政策,根据农业产业特点和实际需求,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普知识、法律意识、维权保障、安全生产、消防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广泛组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

(二)大力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十强”产业需求为重点,兼顾当地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家庭服务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培育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产业工人。依托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实体,组织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围绕二三产业开展以转移就业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登记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在1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培训,实现转移就业前掌握就业基本常识,至少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三)创新开展农村实用型技术培训。围绕农业“新六产”发展规划,顺应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培育“一乡一业”农民特色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区。重点开展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导向,以农产品种养殖、先进育种技术、种养过程监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节水农业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加大对绿化养护、垃圾分类管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和管理技能培训,推进美丽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

(四)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培训。深化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立足“一村一品”特色品牌建设,将优质创业培训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快涉农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结合多元化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以“试创业”为重点的创业培训,积极参与开发休闲观光、农耕体验、健康养老、田园综合体等新兴业态项目;借力“互联网+”,对返乡农民工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信息技术培训,推进快递物流、农村淘宝、民宿旅游等发展,促进创业成功率,激活农村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对农村创业带头人、农场主、农业合作社经营者等成功创业人员,持续开展扩大企业经营能力的创业提升培训和创业训练营活动,推动创业企业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积极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发挥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对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广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以技能提升保障产品服务质量。对有培训需求、自身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大企业培训机构等,对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提供培训对接服务。

(六)全力做好技能扶贫培训。加大技能扶贫项目开发力度,结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略高于”群体、低保家庭劳动力、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能扶贫项目,提供精准技能培训服务。巩固提升贫困人口脱贫成果,以20个扶贫任务重的县、17个黄河滩区迁建县为重点,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和黄河滩区迁建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使其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三、工作要求

(一)精准摸排需求,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摸清农民工总体情况、就业诉求和培训愿望等,锁定培训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完善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工的就业岗位,精准对接培训项目和内容,实行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根据农民工个人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空间。

(二)灵活培训方式,全面开放办学。采取企业培训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办学模式,积极探索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推广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推广慕课、微课程、线上线下结合等新模式,完善互联网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广泛动员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完善培训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建立多元评价制度,提高评价效能。充分发挥职业技能评价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项能力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相互补充的多元评价机制。鼓励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等社会组织建立培训评价体系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和业务监管。

山东省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行动


一、目标任务

发挥企业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面向新录用的员工全面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促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水平和转岗能力不断提升,全力加快建设规模大、结构优、技能精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力争2021年前,使企业职工在上岗前能够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培训。以弘扬“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为主旋律,对企业在岗职工广泛开展以职业素养、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知识和工作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养。将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培训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必备环节,实行全员培训。

(二)推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岗位需求,按照专业分工,对企业新录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以加强企业岗位规范,了解企业文化、经营理念,适应岗位实操技能训练为目的,主要包括企业岗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岗位实操技能等内容,快速提升新入职职工岗位适应能力和人岗匹配度。企业在开展岗前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须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

(三)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四)落实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加强产能过剩、经贸摩擦等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对转移到新岗位但无相关技能或技能过时的职工,普遍开展定向初级、中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对技能较高的转岗职工,重点进行高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列入技师培训等培养计划。

(五)开展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积极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在开展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培训的同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健全校企合作制度,通过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培训的积极性。对有培训需求、自身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依托企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等开展职工培训。

(二)完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仅参加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培训的企业人员,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积极探索培训新模式。要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乡村振兴战略,“非遗”传承项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培训等探索项目制培训,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承担整建制培训项目。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鼓励企业采取网络学习的方式开展公共课程培训,探索建立“职业培训网络学院”,提高培训灵活度、便利度和可及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

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落地落实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94号  2019年5月5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解决“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贴”落实难问题,根据省政府研究意见,现就进一步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政业是朝阳产业,既满足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也满足了城市家庭育儿养老的现实需要,要把这个互利共赢的工作做实做好,办成爱心工程。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家政业成为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妇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也要看到,部分地区在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方面,还存在推进力度小、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前段时间,省政府组成调研组,赴部分市对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指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省政府要求,降低补贴门槛,督促各市针对“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贴”落实难问题,上半年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工作落实年”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对标对表,迅速行动,切实降低补贴门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政策尽快落地、早见成效。

二、扩大政策受益范围。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各地不能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三、抓紧出台完善实施细则。各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严格时间节点,坚持能快则快、落细落实,确保6月底前出台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出台后,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家政服务机构、企业意见建议,最大限度降低政策门槛,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增强家政服务机构的政策获得感。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实施细则出台后,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印制政策“说明书”、组织开展上门宣传、举办政策专题辅导会,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要注重加强政策受益典型的宣传,发挥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

五、确保政策早见成果、多出成效。各市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作为“工作落实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快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有细则、有窗口、有保障、有实例,确保省政府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申领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基层的政策经办指导和人员培训,提升政策经办服务水平。要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调研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高政策落实质效,扩大补贴发放规模。对未按规定时限出台实施细则,或虽出台实施细则、但政策落实不力的,省里将约谈相关市局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

就业启航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9〕30号  2019年5月15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

现将《山东省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青年充分就业,现就实施山东省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主题

就业启航,梦想扬帆。

二、帮扶对象

16—3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青年(包括未进行失业登记而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青年,以下简称失业青年)。

三、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建立健全失业青年就业帮扶机制,综合运用指导服务和政策激励,激发青年就业内生动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失业青年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充分就业,使失业青年人数、失业青年占登记失业人员比例明显下降。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排建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共青团基层组织,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失业青年调查摸排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失业青年个人情况、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求职意向、技能水平、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精准锁定帮扶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依托现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失业青年实名信息数据库,跟踪记录失业青年就业失业状态、就业帮扶、政策落实等情况,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

(二)增强就业意愿。依托各级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平台,广泛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主题展览等活动,将失业青年请出家门,为其接触社会、开展社会交往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有效指导。组织举办青年励志讲座、优秀青年事迹报告会,弘扬劳动精神、奋头精神,鼓励失业青年自强自立。(团委牵头负责)以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为重点,开展职业体验活动,组织失业青年“走出家门、踏进校门、迈入园门、跨进厂门”,通过实地参观人力资源市场、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企业车间,零距离感受招聘现场、创业氛围、各行各业工作环境,现场体验求职过程、学习职业技能、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引导失业青年转变观念,增强就业意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

(三)抓实职业指导。根据失业青年不同情况和具体需求,通过举办青年就业创业讲座、一对一指导,帮助失业青年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树立就业信心、做好职业规划,更好适应和融入就业市场。对有求职意愿的,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安排专人与失业青年共同制定一份切实可行“就业启航计划书”,帮助失业青年合理确定职业定位、积极理性求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

(四)增加岗位供给。根据失业青年技能水平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搜集推荐就业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每个失业青年至少推荐3个就业岗位。组织失业青年参加集中招聘活动,优先向企业推荐,按规定落实定额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动员鼓励辖区企业特别是企业界青联委员开发提供面向失业青年的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

(五)强化职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青年,定向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帮助失业青年掌握一技之长,提升就业能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探索推行“失业青年选单—政府发单—培训机构接单—政府买单”的“招标式”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质效。鼓励企业招收失业青年成为新型学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对希望接受技能教育的,积极推荐就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

(六)组织青年见习。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增加就业见习岗位,优先为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帮助失业青年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岗位适应能力。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未被留用的人员,继续加强跟踪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

(七)扶持自主创业。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赛事等创业活动,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提升创业能力。优化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提供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依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孵化平台,为失业青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

(八)实施就业援助。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失业青年作为重点援助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手段,加强就业援助,帮助融入市场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建立就业回访制度,依托团组织直接联系青年工作机制,开展调查回访,跟踪了解就业情况、工作生活难题、意见诉求等,积极帮助解决,促进稳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将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作为解决失业青年就业问题、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失业青年登记管理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青团要充分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失业青年参与计划,加强相关活动组织,发动各级团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商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优化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动员一批熟悉青年工作、热心青年事业的就业创业领域专家、企业家、优秀青年代表、企事业单位人事主管、社区(村)工作者等,组建“启航导师”队伍,与失业青年结成对子,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指导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支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青年发展基金,加大对失业青年就业创业资金扶持。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报道,让失业青年了解启航计划、参加启航计划。鼓励各地针对失业青年特点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有效制度供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选树宣传一批通过启航计划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失业青年通过劳动、奋斗实现人生价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青年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

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度汇总,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填写《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于当月25日前报送省厅,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附件: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7号文件进一步

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96号  2019年5月16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对所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及时处理女性求职者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发生。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全面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工会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建立联合约谈工作机制,通过函询、对话、谈话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诉讼,通过判决使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的作用,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便民联络点,放宽困难妇女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援助和心理疏导干预。

四、促进妇女更高质量就业。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推进巾帼创业创新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促进妇女多渠道就业创业。落实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孵化、融资支持等服务,促进实现更充分就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给予劳动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力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妇女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减轻后顾之忧。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工作,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要发挥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联合约谈、执法监督、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工作合力。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妇女就业,帮助妇女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加强妇女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密切关注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舆情,坚持及早介入、了解情况、化解纠纷、主动发声,对本地区就业性别歧视重大舆情,要及时报送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


附件:省联合约谈工作机制


附件


省联合约谈工作机制


为及时有效处理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建立联合约谈工作机制。具体事宜如下:

(一)责任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联合约谈工作机制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联合约谈工作机制综合协调、定期调度等工作,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会同有关单位对重大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联合约谈,对被约谈单位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进行依法处理。

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对涉嫌性别歧视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约谈,参与重大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联合约谈,配合做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查处工作。

(二)约谈范围。约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市县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分级约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按照各自工作渠道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分别开展约谈。对于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三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对于需要各市办理的事项,及时转交市有关部门。

(三)约谈方式。约谈主要通过函询、对话、谈话等方式进行,由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酌情使用。

(四)工作流程

1.收到就业性别歧视投诉举报,记录相关情况。根据管辖层级和受理范围,确定办理机构。

2.对于需省级办理的投诉举报,合理确定约谈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3.对于经约谈解决的问题,记录约谈成果。对被约谈单位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4.每季度,省妇联、省总工会将开展约谈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

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98号  2019年5月22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在所在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评选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

(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二)专业条件

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

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6.《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表2),自评得分95分以上。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全省各地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

4.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

(二)择优推荐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等方式。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打分(附表2),择优推荐,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严格依据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单位。

评选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进行。主要了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意见建议,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

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汇报。

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等环节进行考察。

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资料。

4.“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分别进行百分制打分,填写《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附表2)并签字确认,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四)公示及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公布,并授予“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铭牌。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省级示范基地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省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所在单位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建设目标、年度任务及相关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根据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信息。

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送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

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省示范的院校、机构、企业,撤销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凡被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5日

(联系单位:就业失业处)


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省厅确定下半年在全省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发现问题,扭住就业政策落实和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坚持统筹兼顾和重点帮扶相结合、政策力度和服务温度相协调、监督约束和表扬激励相统一,着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着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主题

不忘初心系民生,勇担使命促就业。

三、主要任务

(一)公布“三项清单”(8月底前)。各地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本着简明易懂、方便群众原则,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经办机构清单“三项清单”,通过“一网”(部门官方网站)、“一号”(部门微信公众号)、“一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基层平台等服务窗口)公开发布。有条件的,可通过当地政府官网、电视台、报纸、广播等渠道发布,或印制清单手册向企业群众免费提供。政策清单应包含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联系电话等。服务清单应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电话等。经办机构清单应包含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8月底前,各市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三项清单”报送省厅。

(二)强化“四类宣传”(8月—12月)。坚持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以去年以来出台的惠企稳企、职业培训、支持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创业等政策措施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一是开展“四进”宣传。打包就业政策服务,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基地、进村居“四进”活动,通过集中宣介、个别辅导等形式,将就业创业政策送到企业群众手上。对符合政策条件应享未享的,现场办公,即时办理。送政策进企业,以受外部环境和结构调整影响企业为主,其中受外部环境影响企业走访宣介率要达到100%。二是突出精准宣传。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精准锁定政策享受对象,通过短信提醒、电话告知、“送政上门”等方式定向宣传。三是增加典型宣传。集中挖掘、整理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就业创业政策受益个人和企业,集中高频宣传,增强政策吸引力、影响力。四是夯实常规宣传。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线下与线上相结合,开拓宣传阵地,增加宣传频次,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突出“四类群体”(8月—12月)。一是抓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9月底前为每一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就业服务,保持2019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二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聚焦受外部环境和结构调整影响企业,聚焦失业风险较高的重点地区,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岗位开发供给,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防范化解集中失业风险。三是稳定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输出地与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劳务对接,引导农民工有序转移就业。畅通就业扶贫“四种渠道”,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和脱贫。完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培育打造一批乡村创客和乡创平台。四是突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强化兜底保障,为就业困难人员量身订制个性化帮扶方案,一人一策,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消除“两项空白”(9月底前)。各地要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家政服务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10项政策为重点,深入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调度督促,着力消除未落实的“空白政策”和政策未全部落实的“空白县市区”,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空白政策”和“空白县市区”较多的,约谈相关市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扣减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调剂金。

(五)办好“四项招聘”(8月—12月)。按照“月月有招聘活动、时时有就业服务”要求,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一是面向受外部环境和结构调整影响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招聘。通过组织企业内部挖潜、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组织相近行业工种岗位招聘等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缩短待岗失业周期。二是面向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开展专项招聘。以新旧动能转换省市级重大项目、“十强”行业骨干企业为重点,坚持人才招聘与普工招聘相结合、省内招聘与省外招聘相补充、人才政策与就业政策相叠加,多渠道满足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继续组织开展好“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三是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秋季系列招聘活动,完善校地协作机制,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当地就业、留鲁就业。会同有关高校组织举办省级高校毕业生集中招聘。四是面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招聘,增加招聘频次,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实现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双赢”。

(六)狠抓“三项提升”(8月—12月)。一是提升政策享受便利度。深化就业创业领域“一次办好”改革,最大限度简化申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取消隐性门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努力让企业群众“少跑腿”。对具备条件能够实现“秒批快付”的补贴政策,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反馈审批结果。健全政策落实问题解决机制,对存在的堵点痛点,本级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接到下级请示事项后,应尽快研究解决。二是提升就业满意度。持续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单位作风整改行动、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就业机构联系重点企业、就业机构工作人员联系就业困难人员“双联双促”制度。组织开展就业满意度社会调查。三是提升工作人员政策熟悉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研讨,提升工作人员政策服务水平。调整政策熟悉度社会调查办法,增强调查针对性。

(七)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各地要主动深入用工单位、街道(乡镇)社区采集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实名制管理,精准掌握当地就业失业状况,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再就业,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二是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充分利用各种监测机制和资源,及时跟踪就业的最新进展和新情况、新变化,对下步走势作出合理判断,为做好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市要按月形成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报告上报省厅。重点加强对中美经贸摩擦涉及企业用工情况跟踪监测,强化失业监测预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夏鲁青任组长,就业人才中心主任赵振国任副组长,就业失业处、社保中心社保卡管理服务处、就业人才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专项行动。各地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将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跟踪评估。密切跟踪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注重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持续提升工作质效。12月底前,各地要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厅就业失业处。

(三)注重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健全完善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持续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开展、取得实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2019年1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2018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19年以后,省级不再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下同)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依据参照当地执行,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园区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查奖补资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63号)和复查情况,于2019年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安排。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省级贴息部分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对已认定的8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和每年新认定的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各市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7〕17号  2017年3月7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我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6〕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将中央及省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计算。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贴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扶持范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统一标准,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只担保不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贷款额度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等合理确定。按照贴息资金来源分为中央标准和省级标准。其中,中央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不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市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符合中央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超中央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级全额承担(含中央标准内贷款);市县自行提高标准的,由市县全额承担(含中央及省级标准内贷款)。上述各类贷款要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16年9月24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办法;2016年9月24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八条  享受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享受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直管县按上述要求单独报省财政厅,下同)。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PPP项目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上报。

第三十二条  享受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市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要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市县,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全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

第三十五条  专员办对省财政厅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下拨。各市县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及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及省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及省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省财政厅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和省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级统筹确定,原则上市县级分担比例应主要由市级承担,市级应占市县分担资金总额的30%以上。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40%、50%、60%,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50%、60%、70%,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承担70%。省级资金由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审核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0〕64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4〕15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略)

2.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2018〕30号  2018年5月16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济南、青岛分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济南、青岛、烟台分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通知》中有关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政策受益人群。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并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由30%调整为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即可)。

二、放宽担保贴息条件。取消原有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只担保不贴息的政策限制,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担保和贴息支持。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三、明确各级贴息比例。符合中央和省级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超出部分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各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的优势,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科学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合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各市财政局联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制,并联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460号  2018年12月2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大学生创业工作,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我省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台港澳大学生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政策。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给予补助。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根据全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考核情况确定;

(二)大学生创业管理服务工作量,根据各市县(市、区)大学生数量、创业服务提供量等因素确定;

(三)地方财力状况,根据各市和省直管县人均财力、各级专项资金支出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全市上一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绩效自评报告(省直管县的情况需在自评报告中单独反映),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结合管理服务工作量、地方财力状况、当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汇总形成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七条  各市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市、省直管县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大学生“试创业”及创业培训、申领营业执照、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以及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年度入驻、迁出创业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及管理运行情况;

(三)大学生创业大赛、先进典型评选等开展情况;

(四)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扶持创业情况;

(五)地方政府与高校合作情况;

(六)各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需要附扶持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复印件);

(七)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情况。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

(二)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案例库和项目库,组织在校生“试创业”等;

(三)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经费及奖金等;

(四)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资助;

(五)大学生创业平台动态差异化奖补,根据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新增孵化成功企业个数或大学生创业园、农村特色产业平台等新增入园企业情况等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补;

(六)大学生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七)设立或补充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车辆房产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本地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标准、申领程序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安全性、规范性和真实性。并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其中,对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应向社会公开扶持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各市要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向省级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市,取消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适当扣减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4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鲁财金〔2019〕19号  2019年3月19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普惠金融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工作。自2018年11月16日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各市县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政策衔接。

二、扎实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各市县要在金融机构申请资格、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年均存贷比、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方面加大资金审核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安排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超时限,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

三、扎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政策衔接工作。自2019年起,不再安排中央及省级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对2016-2018年度已安排的中央及省级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要根据2017年、2018年资金绩效考核结果加强跟踪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于已获得以奖代补资金但后期退出项目库管理的示范项目,有关市县要负责追回资金并及时上缴。

四、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2019年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再执行。对于继续执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仍按照《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17号)执行。各市县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未落实资金保障的市县不得申请中央、省级资金。对未落实资金保障的市县一经查实,省财政将取消该地区资金申请资格,相关责任由所在市县承担。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函〔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实施以来,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在支持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助力“双创”、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六稳”工作,切实提高普惠金融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策实效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自2018年11月16日起,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认真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严格审核申请补贴机构的资格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年均存贷比、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符合要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安排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超时限,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细化绩效考核指标,突出问题导向,避免流于形式;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着眼于多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和绩效变化分析;加强结果应用和公开,适时上报并公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地资金执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中央预算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聚焦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将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二)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2016-2018年度已安排的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出绩效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对于已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若发现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应及时上报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三、做好组织落实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夯实管理基础,确保数据真实。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019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要求,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工作,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精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

(三)对各级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前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发现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罚,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3月6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19〕8号  2019年4月1日)


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及相关要求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曰。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财税〔2019〕22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7〕2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反映。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7〕37号  2017年8月16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省委、省政府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引导输送了大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提升基层干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四新”促“四化”为重点,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为我省实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坚持服务基层发展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在审核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目录时,重点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倾斜,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工作岗位。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等地工作。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采取放宽职位岗位专业限制、单独划定笔试分数线、降低学历要求或开考比例的办法,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本县或者周边市县户籍(或者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事业单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政策措施。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放管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编制资源下沉,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加大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力度,重点补充基层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工作的优秀人才招考。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2年。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

(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势,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认真细致做好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

(六)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对“互联网+”形成的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大学生担任科技特派员投入农村创新创业。鼓励各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记入学分。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空间、农科驿站等建设,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和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

(八)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提升人员招募质量,加大人员培养使用力度,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探索实现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

(九)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落实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2017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照基层项目有关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岗位。各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升学扶持、就业创业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

(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根据工作需要,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鼓励高校和基层单位合作,采取订单定向培训等措施,提高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接受创新创业培训,可视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予以登记。

(十二)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基层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评聘乡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政策执行,或报考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行业外),基层单位可允许低于国家合格标准5分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聘用。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统筹做好定期交流工作。

(十三)完善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审政策。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可不作硬性要求。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系列基础上,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本地乡镇(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对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颁发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有效。

(十四)逐步提高基层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好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增发标准,切实兑现按在乡镇工作年限逐年增发的部分。

(十五)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五、畅通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流动渠道

(十六)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县以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5年及以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同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十七)完善高校毕业生顺畅流动机制。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加快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进程,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强化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强化教育引导。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行业、部门对人才需求的特点,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步伐。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热情。要切实做好关心关爱基层一线高校毕业生工作,注重对其职业生涯发展进行规划指导和日常心理疏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二十二)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

通知

(鲁人社发〔2019〕5号  2019年1月15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招聘活动,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现就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积极培育就业市场的同时,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要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应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区域化、小型化、专业化招聘活动,提倡举办同类专业校际双向选择活动。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多市场资源。要创新校园招聘活动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政策解读、职业能力测试、求职简历诊断、求职心理疏导、网络视频面试等个性化服务。举办针对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举办超大规模双向选择活动,严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举办双向选择活动。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在校内举办大中型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要安排好年度双向选择活动计划,于当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双向选择活动计划详细信息一次性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在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活动情况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便捷高效的优势,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技术,整合各类市场资源信息,细分毕业生服务需求,培育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做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线上与线下结合,打造智能化定制式服务新模式。探索建立省级集中的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要推动搭建跨区域、跨行业、跨类别的网络招聘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双选活动。各高校要组织毕业生通过新职业网、智慧就业、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公共就业招聘网、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平台,开展精准对接服务。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师范类),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加强学校网上就业创业信息审核,安排专人收集、筛选、整理就业创业信息并定期更新,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发现虚假信息立刻清除。凡需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单位,都应注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师范类)发布当年的招聘需求,网上招聘对接成功的在线签订就业协议。

四、各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权益。切实防范、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学历、院校、残障、户籍、地域等各种歧视,净化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聘行为。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各高校不得为追求毕业生就业率,鼓励诱导毕业生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并以未签订就业协议为由影响毕业生正常毕业。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知法懂法和遵法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主动依法依规制定科学合理的用人计划和招聘办法,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招聘程序、投入充裕的人力物力财力方便高校毕业生应聘求职,不得设定任何歧视性条件、不合理用人标准、霸王条款等求职障碍,不得“唯学历论”制定脱离工作岗位实际需要的招聘条件而造成人才浪费,不得发布名不副实的招聘信息,不得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做空头承诺,不签订虚假就业协议(含《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与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入职手续,自觉维护正常的就业市场秩序。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设置专门的毕业生求助电话,帮助毕业生解决在求职过程中碰到的意外、困难和纠纷。

五、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理智、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防范以招聘或实习名义诱骗大学生参与传销等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9〕13号  2019年5月6日)


各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共青团各市委:

现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7号)要求,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在基层就业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建设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适应基层发展需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措施,精准施策,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全链条的扶持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二、主要内容

针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特点和需求,实施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六项具体计划。

(一)实施能力素质培育计划。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构建集党性教育、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实践指导于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各地党校(行政学院)开设专门课程,不断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送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到国(境)外进行考察交流、进修学习等,不断健全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相结合的开放式培养体系。加强基层人才导师结对帮扶,推动国家、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高层次人才与基层高校毕业生建立结对培养关系,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导师培养成果可视同基层工作业绩,在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表彰推优、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优先考虑。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各类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要向基层倾斜。用人单位要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学习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各类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要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专项支出,用于新进高校毕业生在职培训。(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各地组织实施的“双基”公务员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人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人才培养工程要优先培训基层高校毕业生,做到年度新进人员培训全覆盖。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脱产培训。强化初创企业者素质提升培训,鼓励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范围。从在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负责人,开展“创业齐鲁训练营”活动。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鼓励行业部门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培训,通过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考察等多种渠道,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二)实施岗位锻炼成才计划。建立健全多岗位锻炼制度,对有发展潜力的基层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多岗位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要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支持他们承担重点任务、创新项目、技术攻关等,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建立健全导师培养制,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对重点培养的基层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建立健全交流锻炼制度,积极选派基层高校毕业生中的业务骨干到上级部门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到基层挂职锻炼,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及以下对口单位挂职锻炼不少于1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有关部门)

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严格管理考核,服务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先统一安排到村任职2年,优先安排到省、市扶贫工作重点村。自2019年至2022年,县(市、区)要统筹县域事业单位岗位,在有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确保每年每个乡镇有2个岗位用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计划,“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有关部门)

(三)实施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各地要坚持基层导向,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工作中注重基层工作经历。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2年。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县以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5年及以上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各县(市、区)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招聘工作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掘就业潜力,积极提供适合符合报考条件的服务基层人员的职位岗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实行定向招考招聘。定向岗位原则不设专业要求,有专业要求的要适当放宽专业限制。(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有关部门

加大基层人才引进力度,对高层次人才或基层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引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使用。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限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聘用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现聘岗位流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有关部门)

“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等人才引进项目中设立乡村人才专项,专门为乡村发展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并配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其中,博士、硕士毕业生可进入县(市、区)设立的乡村振兴人才协同创新促进中心、农业科技创新研究院等平台。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向基层一线的选人用人倾斜力度,支持各类基层企业优先提拔使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支持基层专业技术高校毕业生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参与科技攻关项目、农业现代化建设、科技脱贫攻坚、新兴业态自主创业兴业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有关部门)

(四)实施成长环境营造计划。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读、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建人才公寓、周转房等,认真实施随迁子女落户、入学政策,对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补助。认真执行乡镇工作补贴等待遇向基层倾斜政策,把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2009年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满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引导国有企业依据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结合企业工资水平,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导向,合理确定新进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各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适时评选表彰一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给予奖励。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有关部门)

(五)实施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对到基层工作的党员高校毕业生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约束,对非党员的优秀人才要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引,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充分感受党的关怀关爱,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成长。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联系服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活动,密切与基层高校毕业生联系。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业部门要关心关爱本行业基层高校毕业生,要格外关注长期在基层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了解他们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基层高校毕业生成就感、归属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各市有关部门)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托现有场地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基层高校毕业生搭建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互动平台,推动他们相互学习交流;落实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除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外,在审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时,根据信用情况取消反担保;成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简化程序、手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市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基层用人单位要立足自身资源,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倾斜和照顾。国有企业要落实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告,应通过企业自有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省公共招聘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正规渠道同步向社会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六)实施后备人才选拔计划。建立全省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加大跟踪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国情考察、对外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勇挑重担、作风过硬的基层后备人才,源源不断地为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新鲜血液。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自2019年至2022年,面向在基层工作或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每年遴选1000名基层管理人才、1000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1000名基层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才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按国家要求,推荐部分人员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开设“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网站专栏,加强数据收集、统计查询等功能建设,宣传基层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对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优先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进行跟踪培养。将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纳入本地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以及国有企业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鼓励国有企业破格提拔使用在生产和管理一线岗位有突出表现的高校毕业生。加大后备人才跟踪培养,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现有经费渠道,为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培养经费补助。各地要组织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开展集中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鲁办发〔201737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细化方案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牵头建好管好用好本级后备人才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经费保障工作,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培养培训、项目资助、事业发展等;各级组织、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口指导及支持,创新方法举措,关心关注本行业基层高校毕业生成长。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对计划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妥善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总结,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重点抽查,总结经验、通报问题,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将及时纠正并依纪追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宣传各地各部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政策措施及经验做法,选树宣传高校毕业生基层成才的先进典型,形成重视、尊重、关心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

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72号  2019年3月1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为提高青年人群的就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我省自2019年起,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19年起,全省用三年时间组织7.9万青年参加见习。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为2019年2.15万人,2020年2.74万人,2021年3.01万人。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分市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完成计划实施,不断完善见习制度和工作体系,设立一批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加大经费支持,加强见习管理,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和期限。我省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对象是指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各市在实施中可通过本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社保数据”和“失业登记数据库”查询核实参加见习人员身份。每年7月初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建立见习实名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二)开发见习岗位。各市要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确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山东省青年见习基地”(以下简称为见习基地),充分挖掘见习岗位,2019年前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吸纳青年见习,并列入“山东省青年见习基地”。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基地”。

(三)完善信息对接机制。各市要多渠道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确保供需方能够精准对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单位需求,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活动,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2019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山东青年见习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系统”),山东省青年见习工作要实现网上办理。各市要组织本地区管辖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使用“见习系统”,发布见习岗位和提交见习需求,签订见习协议,实现见习过程的动态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梳理本地区见习岗位、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络方式等信息,维护到“见习系统”中。要依托“见习系统”,拓展见习服务网上绿色通道,为见习人员报名、见习单位申报、见习信息发布、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系统上线之前,线下组织实施。

(四)加强见习基地管理。吸纳青年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所属人社部门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各见习基地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系统上线后,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登录“见习系统”申请,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见习基地认定工作,具体程序、权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需上传的审核材料有:有效的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培训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

(五)加强见习全程指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需在线申请匹配,实行网上签约。具体流程为:第一步见习基地通过“见习系统”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第二步个人选岗报名。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登录“见习系统”选择岗位并报名。第三步签订见习协议。双方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山东省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第四步开展见习。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登录“见习系统”及时做到毕业生上岗信息登记工作。

(六)加大跟踪扶持。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按规定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的,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将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认定;负责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组织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负责辖区内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加见习计划。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加强见习经费管理。“见习基地”按规定向各级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申报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附件3)、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须提交《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见附件4)、《山东省见习鉴定表》(见附件5);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见习期满结束后,各见习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三)落实目标责任。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责任落实考核制度,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下一步,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列入省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9年一季度起,每季度填报《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于下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商务、国资委、团委、工商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当地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优化补贴申报和发放流程,并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实施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胥霞    电  话:0531-88597832

(二)省财政厅

联系人:邹昊辰    电  话:0531-82669775

(三)省商务厅

联系人:张占军    电  话:0531-89013721

(四)省国资委

联系人:王  勇    电  话:0531-85103561

(五)团省委

联系人:王志鸿    电  话:0531-82073880

(六)省工商联

联系人:张  剑    电  话:0531-86097951


附件:1.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分市年度目标任务安排

2.山东省见习协议书(略)

3.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略)

4.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略)

5.山东省见习鉴定表(略)

6.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1

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分市年度

目标任务安排

单位:人

青年见习人员

2019

2020

2021

合计

济南市

2200

3100

3500

8800

青岛市

2300

3200

3500

9000

淄博市

1200

1400

1500

4100

枣庄市

1100

1300

1300

3700

东营市

800

1100

1100

3000

烟台市

1600

2200

2200

6000

潍坊市

1600

2000

2200

5800

济宁市

1400

1600

2000

5000

泰安市

1000

1200

1200

3400

威海市

800

1000

1200

3000

日照市

800

1000

1200

3000

临沂市

1600

2100

2300

6000

德州市

1400

1800

2000

5200

聊城市

1400

1700

1900

5000

滨州市

900

1000

1100

3000

菏泽市

1400

1700

1900

5000

总计

21500

27400

30100

7900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6号  2017年8月28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精神,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根据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制定了我省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一、行动目标

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行动措施

(一)落实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所有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五)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

(六)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底前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七)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要在2018年底前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八)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

(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十一)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灵活就业形式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加快向职业化产业工人转变。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2018年底前,建立全省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通过省、市平台加强劳务输出城市和劳务输入城市及大企业互动对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劳务推介,畅通劳务用工渠道。

(十二)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严重欠薪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黑名单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在部门间共享,并通过“信用山东”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9号),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国办发〔2016〕1号和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要求,2017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四)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农民工集聚地和仲裁、监察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国办发〔2016〕1号和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属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2018年底前,推动各市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欠保支工作,把推进落实国办发〔2016〕1号和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实。健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地区治欠保支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台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抓好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定期通报情况,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调度,对落实工作滞后的,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52号  2018年3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的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考核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情况、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情况,以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查。各设区的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设区的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设区的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人社字〔2018〕301号  2018年9月5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二、对符合《办法》规定,拟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指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书面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布载体、列入期限等。书面告知书可以与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一起作出并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书面告知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的规定送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续期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四、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达到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由下级查处,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由查处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夯实执法信息数据基础,做好信息采集、归集,依法依规实现共享和互通,完善部门联合惩戒和沟通反馈。

七、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见附件2)。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略)

2.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9〕4号  2019年1月14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鲁府法发〔2018〕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情形

(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其他知情人证明行为人转移财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移财产现场或转移财产后现场的;

4.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5.行为人委托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接受调查,但是受委托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情况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由行为人出面接受调查并告知受委托人应当由行为人出面接受调查,经书面、电话或短信等行为人能够收悉的方式联系行为人后,行为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采取隐匿、销毁或篡改的方式,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7.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具有本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作为认定行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依据:

1.有可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

2.有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3.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

4.其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当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二、进一步严格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前的调查取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因行为人逃匿导致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应当录音录像。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点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不在本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跨地区协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三)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行为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整改期限应当为文书送达次日起 3 日内。

三、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调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和线索,对经调查认为有犯罪嫌疑,但确因超出法定权限不能取得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全部证据的,应当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标准,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为人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剩余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获取调查对象的身份、住所等信息存在困难的,可以凭书面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等材料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进一步健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可以提前介入。

1.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

2.行为人实施销毁会计账簿、职工名册等证据材料、可能逃匿、转移财产的;

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经协商需要提前介入的。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联合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活动,共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三)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涉及证据材料收集、行为性质认定,特别是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或认识不一致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的依据。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季度逐级报告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起诉、判决、执行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附件:1.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所需主要证据材料(略)

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文书格式(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50号  2018年10月2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7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现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我省“2018年基本完成、2019年巩固提升、2020年全面完成”的脱贫攻坚工作布局下,按照“稳中求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总基调,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坚持目标标准,突出问题导向,不断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扶贫工作力度,在精准、稳定、可持续上下功夫,显著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的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到2020年,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使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使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学生)都能接受技工教育,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才智力支撑贫困地区脱贫能力显著增强。

年度目标:2018年,促进全省7000名国定标准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有意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及子女能够接受免费职业培训或入读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基本纳入社会保险范围;2019年,对脱贫继续享受政策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采取巩固提升措施,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成效;2020年,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

二、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一)强化就业服务。将扶贫、扶志与扶智相结合,开展贫困人口就业情况摸查工作,依据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准确掌握贫困人口中已就业和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性。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摸查贫困劳动力的情况,针对其贫困特点,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加强职业介绍,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就业脱贫覆盖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开展精准对接、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技能扶贫和市场援助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发展各类载体吸纳就业。在贫困乡镇、村建设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扶贫载体。加强扶贫车间规范管理,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名录库和项目库,举办车间项目对接交流会,为“就业扶贫车间”提供长效的项目支撑,促进有效利用、长效发展。鼓励发展农村“劳务扶贫合作社”,组织贫困劳动力统一培训、统一就业,到2020年,实现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均有“劳务扶贫合作社”,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奖补。(责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三)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援助和后续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创业服务,吸引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等返乡创业。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措施,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在山东省创业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等活动中对投身农村干事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开发农村互助扶贫公益岗位。统筹利用各类资金,积极开发养老、托幼、助残、照料病患等互助扶贫公益岗位,聘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年龄偏大人群、留守妇女,与贫困人口结对帮扶,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各地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劳动力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增加劳务收入。(责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三、技能扶贫攻坚行动

(一)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对接岗位需求信息,持续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力度,实现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全覆盖。统筹组织各类培训资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确定免费培训项目清单目录。着重开发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具有脱贫潜力和规模就业效应的新兴项目,列入免费清单备选目录,适时更新项目清单。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开展培训,鼓励建设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各地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升培训资金效益。(责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深入开展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面向全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享”(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免费推荐就业岗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2018-2020年,每年公布全省承担精准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院校和专业名单。指导各地确定一批重点院校和专业,建立健全结对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支援深度贫困地区技工院校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广泛组织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开展精准技能扶贫。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加强教学资源支持,强化激励措施引导,加强信息管理、统计和宣传等基础工作,确保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增强贫困地区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引导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增设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展办学规模。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委托培养和支教等方式,开展师资培训和“传帮带”等活动。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培训项目,打造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满足贫困劳动力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社会保险扶贫攻坚行动

(一)推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好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适度提升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口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精准对接贫困人口信息,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缴费年龄段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精准服务,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贫困人口按时足额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行动不便的贫困人口,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居民养老保险处、厅信息中心)

(二)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厅居民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三)防范因工伤致贫返贫。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成果,加强调度通报督查,大力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长效机制,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研究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防止快递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因工伤返贫致贫。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厅工伤保险处)

(四)发挥失业保险扶贫功能。发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关注贫困人口就业后的参保情况,推动各地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五、人事人才扶贫攻坚行动

(一)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在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条件,对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和长岛县,可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聘用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全面下放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职称系列均可设置到正高级。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为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服务。优先在贫困地区遴选建设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鼓励贫困地区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地。2020年,全省建成30家左右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柔性引进1500名以上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鼓励支持各设区市建立市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贫困地区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予以优先支持。对贫困地区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招收补贴。继续组织开展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基层人才挂职研修工作,从西部经济隆起带、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区域、重点革命老区县域范围内选派学校、医疗、农业、文化等领域中青年业务骨干,到我省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挂职研修工作,发挥省级人才和科教资源优势,帮助受援地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全面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畅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渠道,强化基层工作能力培训,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效果。(责任单位:厅人才开发处、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三)落实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工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对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确保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工作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保证省定政策标准足额兑现,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定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对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推进完善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切实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基层一线和条件艰苦岗位倾斜等原则搞活内部分配。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支持和鼓励基层工作人员休假。(责任单位:厅工资福利处)

六、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行动

(一)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就业扶贫任务纳入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依托省内扶贫协作机制,结合产业援助、项目援助和其他脱贫攻坚措施,开发适合当地贫困劳动力的岗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有条件的市可组织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实地观摩、短期培训、实习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转变观念、提升能力。(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二)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倾斜力度。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保缴费累计满3年放宽至满1年。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扩大深度贫困县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范围,对深度贫困县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三)加大干部人才支持力度。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中,选派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职任职,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一书记、驻村支部书记、干部下基层服务队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厅人事处)

七、劳务扶贫协作和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扶贫攻坚行动

(一)深化劳务扶贫协作。加强我省对口重庆、湖南、贵州等地劳务扶贫协作工作,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劳务扶贫协作工作机制,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依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优势资源,采取结对帮扶的方式,加强与劳务协作地的职业技能培训合作,由输出地汇总培训需求,我省有对接任务的各市制定专项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招聘和实时信息对接服务,定期组织输入地人岗匹配度高的优质企业到输出地,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进村、进乡镇”定向招聘。开展扶贫协作巡回招聘活动,吸纳输出地各类劳动者,重点是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异地就业。推进家庭服务对接扶贫,发挥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的资源优势,针对缺乏劳动技能的留守贫困人员开展定点培训,鼓励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知名家庭服务企业赴输出地开展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二)推进黄河滩区脱贫迁建。配合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实施,有效促进黄河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重点针对转移就业需求较多的迁建县区,持续举办黄河滩区“乐业迁建”专场招聘会,积极对接滩区居民转移就业需求,提升求职招聘成交率,实现滩区劳动力的多渠道就业创业。组织开展迁建居民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加强与家政、手工艺等特色培训机构对接,研究探索适合黄河滩区居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面向迁建县(区)加大返乡创业工作力度,积极引导黄河滩区在外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企业家等群体回乡创业,支援滩区迁建。稳定滩区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率,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不断提高滩区居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大迁建地区人才支撑力度,将人才服务覆盖到有需求的迁建区县。(责任单位:厅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居民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攻坚责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主业来抓,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落实落地。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力量,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指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厅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基础信息管理。依托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加强与省扶贫开发综合平台的对接,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实现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扶贫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分析展示。积极应用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及时核实、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次等。推动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与雨露计划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及时对接,建立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与贫困人口信息系统精准比对机制。按季度开展贫困人口与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比对,动态掌握贫困人口参保信息。(责任单位:厅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居民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厅信息中心)

(三)强化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一线经办人员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指导地方多措并举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不断提升窗口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作风。组织行风建设和窗口工作人员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脱贫攻坚能力,培养锻炼过硬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厅规划财务处、厅人事处、厅行风办)

(四)强化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严肃查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障。(责任单位:厅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政策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多角度宣传和全方位展示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全省人社扶贫摄影大赛等专题活动,多渠道宣传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的亮点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厅政策研究处、厅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9月底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工作情况。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

(鲁人社规〔2018〕18号  2018年11月8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扶贫政策的惠及面

(一)就业扶贫政策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未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贫困劳动力(其中,东西扶贫协作省份来鲁就业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鼓励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

(一)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当地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不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各级应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单独进行管理统计。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就业扶贫基地的认定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三、支持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脱贫

对扶贫任务重的县配套服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入驻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助推贫困人口脱贫达到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载体,在评选省级“乡村双创示范园区”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促进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

(一)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二)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对口协作地贫困劳动力在本市稳定就业。

五、加大扶贫公益岗位开发力度

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开发扶贫公益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六、推行贫困劳动力大规模职业培训

(一)以20个扶贫任务重的县、17个黄河滩区迁建县为重点,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和黄河滩区迁建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

(二)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市县合理确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起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工作方案,下足绣花功夫,确保就业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和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对上述政策资金的管理,相关资金项目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项目内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列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提前做好政策到期衔接准备,在确保贫困劳动力稳定脱贫的同时,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后续有衔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5号  2017年6月30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程序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审核。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人员的条件资格,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三)公示。省本级、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

(四)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人员,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

四、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支付的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市给予重点调剂,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省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二)实现网上经办管理服务。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经办程序及统一要求,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实现技能提升补贴业务的网上经办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就业人才系统”)互联网服务平台中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审核。通过省就业人才系统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市,可以继续使用该系统办理补贴相关业务;使用其他系统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市,要对发放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技能提升补贴”功能,实现与省就业人才系统对接,确保在系统内经办补贴相关业务。各级经办机构要将技能提升补贴办理情况反馈至省就业人才系统,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情况;有条件的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技能提升补贴业务办理情况。各市要加快整合落实补贴政策涉及的数据资源,实现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数据、参保系统数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目录清单及社会保障卡系统数据的信息共享,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及监督提供数据支持。8月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系统开发,实现网上经办。未实现网上经办前,各级经办机构要在服务大厅人工办理职工申请业务,并在实现网上经办后,及时将职工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制定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建立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网上经办的应急处理机制,通过经办服务大厅,实施人工办理,实现一次办结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参保企业及职工宣传政策、解读政策,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发挥好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部署要求,调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7号  2017年9月23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保持政策连续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要求,经研究,将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之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需要,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条件。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省本级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状况良好;(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人员相关待遇;(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试点支出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各支出项目的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执行。

四、试点支出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试点支出项目,且为《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五、试点支出额度。各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结合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支出项目进行试点,重点用于各项政策性补贴支出。各市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基金结余少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

六、试点资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要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与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8〕9号  2018年2月5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航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护航行动”,推动各地全面、规范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政策全覆盖,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脱困转型发展、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局势保驾护航。

二、护航行动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基金支撑能力一年以上的市,要全面、规范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年的市,要通过省级调剂资金,保障全面、规范落实稳岗补贴政策,让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受益,提高稳岗补贴整体效能。

(二)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

(三)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经办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信息化经办服务新模式。

三、护航行动措施

(一)坚持公平,在护航行动中全面落实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实行内部退养政策的企业,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企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二)强化管理,在护航行动中规范支出项目。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符合条件企业每年申请一次,可定期或随时申请,可申请一项或多项,使用资金必须与审批项目相一致。企业申请的稳岗补贴资金,应在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使用,并于下次申请前使用完毕。企业集团申请的下属法人单位的稳岗补贴资金,应在资金到账的次月及时拨付给下属单位,不得到年底统一结算,不得留用。

(三)突破难点,使护航行动向纵深发展。一是合理界定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单位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二是合理认定足额缴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加大扶困扶危精准帮扶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和市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的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依法参保、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算欠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可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稳岗补贴资金。对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以前年度稳岗补贴政策。

(四)强化服务,在护航行动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各市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将稳岗补贴政策及时送到企业,特别是稳岗补贴发放率较低的市,认真分析原因,主动对接,落实政策。要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减少手工操作环节,实现稳岗补贴申请、审批、公示、发放业务流程的全程信息化,为企业申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稳岗补贴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通过信息比对等技术自动核对企业参保缴费及人员变化情况。

(五)严格审批,在护航行动中维护基金安全。各市要完善审核后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深入梳理资金风险点,重点查找骗取套取、利益输送等问题隐患,对违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稳岗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稳岗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六)加大宣传,使护航行动家喻户晓。各市要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增进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政策知晓度。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为推进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四、护航行动要求

各市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将“护航行动”作为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全面部署实施,定期检查、调度、通报稳岗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对企业享受补贴等情况开展多角度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准确的材料,切实提高政策效应。要在活动期间的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护航行动”宣传活动,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护航行动”实施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典型经验和下步打算。省厅将视情在全省推广宣传各市经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36号文件

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10号  2018年6月20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通知》中有关政策和经办予以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各市按照《通知》部署,明确总体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从201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政策深入全面落实,实现便捷高效经办管理服务,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申领补贴实现“零跑腿”应享尽享。

二、建立精准服务制度。为实现精准服务,省厅将部里筛查出的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信息另行下发各市,各市要认真核对本市职工信息是否符合条件,找出应发未发人员,主动宣传,主动服务,及时通知职工申领补贴,确保应享尽享政策落实到位。从2018年起,省厅将建立每年一次的信息数据比对制度,督导各市政策落实。

三、全面提高审核效率。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鲁人社规〔2017〕15号文件规定实施网上经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凡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www.zscx.osta.cn)系统中可查验的证书,都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对于网上无法查验的(涉密)工种证书、行业工种证书信息,各市要加强与行业协会、集团总部、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实施定期集中办理,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在审核参保年限时,应以职工自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累计参保时间。

四、建立及时上报制度。各市按照《通知》要求,按季度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以ExceL表的形式(附件2)报送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并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中的“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报部失业保险司。各市首次上报时间为2018年7月3日,上报信息包括本市自政策实施以来所有已领取补贴人员情况;以后每季度末的次月3日前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各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展翅行动”实施情况报省厅就业失业处,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对“展翅行动”推进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各市要及时以信息简报、专题报道等形式报送省厅,省厅就业失业处将及时报送人社部,宣传推广。

五、提高联网数据质量。人社部对各市上报的失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与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数据进行了比对,形成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表,向职工发送了政策宣传短信。从联网监测数据情况看,各市普遍存在重复数据、垃圾数据较多的问题,影响到了数据使用和比对效果真实性。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清理数据库中垃圾数据,确保联网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为失业保险实施管理、分析和决策提供精准信息,实现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六、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经办落实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中的“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数据。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上传(省级库)、维护管理和本级信息共享使用等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市证书入库及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行业协会或集团总部证书备案入库和维护管理、信息共享使用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级技能提升补贴系统的维护、管理、改造升级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的维护、管理、改造升级等工作,相关数据提取,如每年一次的符合条件职工的信息提取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负责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时备案本部门、单位的行业协会、集团总部证书信息(专指上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的证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厅就业失业处    李政(0531)86152123

电子邮箱:lizrst@shandong.cn

2.省社保局          郑源(0531)82957781

电子邮箱:zyuanrst@shandong.cn

3.省厅信息中心      王臣(0531)81919791

电子邮箱:wcrst@shandong.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

“展翅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精神,推动各地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助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更加积极地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加快推进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实现业务数据有机对接,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打破部门分割,贯通信息孤岛。

2.坚持便捷服务,流程再造。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从线下向线上拓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利用“互联网+”思维,打造专业、个性、主动的服务体系。

3.坚持舆论引导,精准宣传。持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增强“展翅行动”品牌效应,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力争做到参保职工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4.坚持制度约束,科学防范。把加强基金监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审核管控,完善内控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确保基金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实践中加强对所辖地区的分类指导,全力推动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参保职工。对尚未公布具体操作办法的,要督促研究制定,做好跟踪了解;对申领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抓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对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和重叠的,要尽快沟通协调,明确政策边界;对因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合理运用省级调剂金加大投入,确保顺利实施;对因地制宜进行政策创新和拓展的,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摸清基础数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掌握本地区职工参保、证书发放、补贴申领等情况,将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确保做到底数清、台账明、覆盖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机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上传、维护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筛选出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并提供主动服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过程中提供支持,着力做好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并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各部门间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台账定期更新,服务对象清晰明确。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通过广大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讲清讲透。要进一步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通过树立一批参保职工技能成才的先进典型,持续扩大“展翅行动”社会影响力,着力打造失业保险服务品牌。要提高宣传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重点围绕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利用12333等现有服务渠道,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政策推送,使其普遍知晓并积极参与;要深入工业园区、大型重点企业、工厂片区,通过集中宣讲、现场办理、设立专人专岗等形式,面对面讲政策、举例子、算细账,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解疑释惑,开辟补贴申领“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制作宣传片和公益广告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四)优化服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消除“中梗阻”,切实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提升经办服务质量。要提高办事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多部门并联并审等制度,推行“一网通办”和“一次办结”,让申报更简捷、服务更贴心。要推动“网路”变“主路”,降低办事成本,逐步实现补贴申领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并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暂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地区,也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衔接。要简化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使群众不论到哪个机构都能享受同等的、高质量的经办服务。

(五)加强基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防控基金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基金案件的底线。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审核审批流程,持续加强事中审查和事后稽核,在身份和证书核验、信息公示、补贴直发等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测点,定期对操作记录进行查验。要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诚信档案,从严追责、从重惩处,打击和震慑各类骗取套取补贴行为。要未雨绸缪,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基金风险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夯实实名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登录地址http://jnts.mohrss),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查询和校验比对,为防止重复领取、骗取补贴提供技术手段,为强化统计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展翅行动”作为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抓总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步骤、宣传策略、督查调度、评估奖惩、基金监管等措施。要适时通报各统筹地区技能提升补贴工作进展,将“展翅行动”实施效果作为失业保险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扎实推进。

(二)信息汇总,及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确立专门联络人员,于每季度季末的次月7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通过“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上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部失业保险司报送上年度“展翅行动”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对“展翅行动”推进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各地要及时以信息简报、专题报道等形式报送部失业保险司,部里将及时予以宣传推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2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重大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376号  2018年11月12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助推全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规定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十强”产业企业范围

2018年,省发改委和省重大办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分别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68号)、《关于公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第一批优选项目名单的通知》(鲁重大办〔2018〕37号),通知分别明确了110项重点项目和450项优选项目及对应的企业,其中450项优选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强产业项目,上述项目是省落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针对“十强”产业等确定的全省重点项目或优选项目及对应的企业。我厅《行动方案》中“十强”产业企业的范围为110项重点项目和450项中除“双创平台”“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外的367项优选项目所对应的企业。

二、关于认定100家“十强”产业企业

《行动方案》规定全省每年认定不少于100“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60%,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市按照确定的“十强”产业企业范围和分配的指标数量(见附件)将拟推荐企业名单和稳岗补贴相关材料于11月26日前报省厅。从明年起,每年于3月20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和稳岗补贴相关材料报送省厅,由省厅负责统一认定。

联系人:李政    联系电话(传真):0531-86152123


附件:各市“十强”产业企业指标情况分配表


附件


各市“十强”产业企业指标情况分配表


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数

省重点

项目数

“十强”产业企业指标

济南市

32

7

9

青岛市

31

8

10

淄博市

28

7

7

枣庄市

11

3

3

东营市

10

4

4

烟台市

32

9

9

潍坊市

32

6

6

济宁市

30

7

7

泰安市

22

7

7

威海市

20

4

4

日照市

11

4

4

莱芜市

5

2

1

临沂市

25

7

7

德州市

14

3

3

聊城市

11

6

6

滨州市

13

6

6

菏泽市

23

7

7

350

97

10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

通知

(鲁人社发〔2018〕67号  2018年12月26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6号)要求,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攻克深度贫困堡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深度贫困地区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本通知所指深度贫困地区包括临沂市、菏泽市2个市,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

二、政策规定

(一)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扩大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范围。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85号  2019年4月14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就业力度

(一)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留足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前提下,安排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不超过2018年度基金结余的8%。

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以下条件和范围内,自行确定符合的条件(2条及以上),明确具体数值(在范围内选择)。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返还政策。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相关规定。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相关规定。

(二)稳岗返还其他规定

1.基本条件。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等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足额缴费认定。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

(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拓展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参保缴费等信息,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经办次数。要做到企业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年度内申报都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核。要跟踪了解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要加强对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26号)规定的“十强”产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根据十强产业企业数量和申请情况,按原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进稳岗返还的网上经办工作,并及时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对骗取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0号),全面提高经办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做到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推动政策落实。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解读宣传政策。要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 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略)

2. 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