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指南
日期:2022-05-14 浏览

一、企业享受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组织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以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2、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及菏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4、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除享受以上“企业享受政策”之外,还可享受下列专属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负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三、个人享受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三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100%。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一次性创业补贴。劳动法定年龄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补贴时在我市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人员,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申请时在劳动法定年龄内且距法定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

5、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培训、推荐合适的岗位信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7、菏泽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的50%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8、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个合伙创业主体的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最高额度为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累计次数最多为3次,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申请人负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四、就业帮扶助力乡村振兴政策


1、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2、鼓励灵活就业。开展新经济助推乡村就业行动,支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规定落实

3、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4、做好在菏务工中西部脱贫人口就业援助。对来菏就业的中西部脱贫人口,进行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5、落实企业稳岗留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6、支持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通过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6个月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县区外市内输出每人400元、市外输出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加大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应用,加大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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